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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5 阅读: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等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

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

  突出问题导向,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何毅亭说,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

  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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