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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0 阅读: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任庭、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合度较高,先行讨论必要性不大的;
  (三)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十三、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四、相关审判庭室应当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并报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信息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十五、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计入工作量,法官在会上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经研究、整理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时的加分项。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对审判辅助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升专业法官会议会务工作、召开形式、会议记录和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相关联,完善信息查询、裁判指引、自动提示等功能。
  十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十八、本意见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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