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0 阅读: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
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级职能定位、受理案件规模、内部职责分工、法官队伍状况等,进一步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
五、专业法官会议由下列人员主持:
(一)审判专业领域或者跨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主持;
(二)本审判庭或者跨审判团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或其委托的副庭长主持;
(三)本审判庭内按审判团队组织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主持。
六、主持人应当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者其他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督促或者建议独任庭、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