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传统资源:清代妇女拒奸无罪案例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更新于:2021-1-14 阅读:
先看罪状和法定刑。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均予勿论。”可见,法律上对凶器的归属并无特殊要求,也没有“杖五千”(“千”字或为“十”字之误,即便如此,据清代刑罚制度,笞杖刑各五等,笞十至五十,衔接杖六十至一百,不可能出现“杖五十”)。法律的表述非常明确:只要拒奸有确据,杀人为登时,拒奸妇女均无刑责,也就不会有什么“准听钱赎”;举重以明轻,若因拒奸致人受伤(伤而未死),妇女当然无罪。行文至此,面对这样一则真实的清律,不禁感叹,这与现行法律中的防卫时间与限度要求何其殊途同归,当下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确有传统资源可凭。
再来看立法时间。平心而论,即便生活在民国的“妙判”编者未能准确把握清代有关拒奸的法制,但张问陶将拒奸者无罪释放这一处理结果还是可贵的,这才是“妙判”不易为人获知的真正价值——清末修订的这则条例,乃是将先后制定于乾隆朝和嘉庆朝的两项法规合二为一,后出的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例中才对类似陶丁氏案的“妇女拒奸杀人勿论”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看来,张问陶在莱州知府任内(1810-1812年),如果真有一惩恶扬善的超前“妙判”,不拘泥成法而契合公道人心,岂非妙哉!编写“妙判”的襟霞阁主,如果了解到这一关键,恐怕更要击节赞赏,当浮一大白。
真正的妙判
说到底,真实案件之曲折,更胜文学一筹。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妇女拒奸杀人勿论”条例的制定,背后是发生在四川省内的拒奸事件。妇女李何氏因反抗周得佶强奸而致周得佶死亡,因当时缺乏明确规定,李何氏被四川总督比照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通奸妇女悔过拒奸杀人与男子拒奸杀人例拟以绞监候之死罪。死罪案件需上报中央法司复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法司中最有发言权的刑部已经准备认可四川总督拟断,李何氏命悬一线。
好在三法司中的大理寺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明刑所以弼教,妇女首重名节”,无辜如李何氏竟被判死刑,情法不平,莫此为甚。这也提醒了刑部要赶紧趁机填补法律漏洞,于是法司奏请皇帝,如此案般无辜妇女反抗强奸而致行强者死亡的应予免罪,将李何氏一案即照此新例办理。
大理寺“签商”异议,不失为一则符合国法天理人情的“妙判”。对此,嘉庆皇帝十分满意,认为大理寺和刑部配合得很好,起到了复核死刑案件、及时改正错误的作用。而提出“签商”者即“妙判”的真正作者杨怿曾,虽隐于幕后,历史不应掩其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