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传统资源:清代妇女拒奸无罪案例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更新于:2021-1-14 阅读:
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正当防卫论》中借助两则清代案例故事展示了“中国古代无正当防卫之名,而有正当防卫之实”。两案均涉及妇女反抗正在发生的性侵害。此种情节在清代被认定为“拒奸”,视有无特殊身份关系,《大清律例》中又细分为子妇拒奸(即儿媳反抗公公的强奸)与一般的妇女拒奸(如贞妇拒奸、先和奸后悔过而拒奸等)。其中陶丁氏一案,刘永加先生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看张船山如何巧判拒奸杀人案》并详细分析。但所谓张船山“妙判”无论是来源的可靠性还是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都存在一些疑点,而疑点的存在影响着我们对清代司法所追求的个案正义是否、何时、多大程度上能够契合当今“正当防卫”理念的理解。更进一步说,仅从张船山“妙判”这一例,无法展示清代在处理拒奸问题上,罪与非罪长期悬而未定,明确的免罪规定直至清中期后才出台等艰辛历程。事实上,清代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之实”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立法者的斟酌权衡等种种波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细究相关案例与规定,为“孤证”寻求更多的史料支撑。
“拒奸杀人之妙判”妙在何处
张问陶(1764-1814年),号船山,祖籍四川,生于山东,27岁中进士,入翰林,1810-1812年间任山东莱州知府。张问陶以诗书画闻名于世,其《船山诗草》广为流传。相比之下,对其司法事迹,清人着墨不多。较为可信的是为《清稗类钞》转载的许奉恩所作《张船山先生讯盗》一文,刻画出一位“恃才傲上”却又洞悉人情,不用刑,只凭三天亲自审讯,便能折服屡次翻供大盗的才子形象,可见其办案不落窠臼、不从流俗而又能不负盛名、切中肯綮,是一名兼具能力与个性、具有传奇色彩的好官。这也许是民国“襟霞阁主”编写《清代名吏张船山判牍》(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的用意所在。
了解了正史与清代笔记中的张船山后,我们再来对在这部民国书中的“妙判”品评一番。编者以民国时人的进步理念来评说清代案例所揭示的旧社会罪恶,所选案例则以吸引读者眼球为能事。以《拒奸杀人之妙判》为例,编者先叙述案情,陶文凤趁弟弟陶文麟外出夜不归宿,一手持刀一手持银锭,从窗跳入弟媳陶丁氏房中,要求非礼,陶丁氏设计夺刀斩杀陶文凤,引出张船山查明真相所作之判决。判词先叙死状,据此还原现场,死者强奸之状、丁氏拒奸之情,均令人信服,继而引律,称陶丁氏拒奸杀人无罪合乎律文。
在襟霞阁主的笔下,张船山叙述伤情历历如绘,推断真相丝丝入扣,判决合乎情理,不悖律例,从文学角度看确为“妙判”。然而以法制史学者的眼光细究起来,似乎却未尽善。编者所述之情理,固然合乎古今共通的正义观念,但编者所用之“律”,掺杂了民国人士对前清立法的臆测与假设,导致这一扣人心弦的“拒奸杀人之妙判”留有瑕疵。且不论《大清律例》中并无“因奸杀死”门,仅刑律篇中“人命”一章有“杀死奸夫”律条并附条例若干;关键是,张问陶不会适用“妙判”所载下列规定,即“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千,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律,因为编者所谓“律文所载”内容似是而非,在罪状、法定刑和刑事立法的时间上均有错误,恐怕这是“妙判”最大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