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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二百七十八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24 阅读:


第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承担,处分的权限根据管理权限确定。具体为:一是对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二是对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三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的程序,尤其是任免机关办理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4.职务升降。它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和降低。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职务的向上调整。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标准,是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程序,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44条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适用期制度。降职是公务员职务的向下调整。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5.培训。培训是使公务员适应工作职责和素质需要的培养训练制度,公务员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采取分级分类的公务员培训措施,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6.职务交流和回避。
(1)职务交流。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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