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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二百五十八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16 阅读:


6、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
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院印章。
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
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和解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给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
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8、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9、和解的反悔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0、和解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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