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二百五十八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16 阅读:
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答:1、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2、达成和解的主体
代为和解:
被害方:死亡的:近亲属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被告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3、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对符合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4、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5、审查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