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于:2020-4-13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2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
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排》)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
“受委托方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材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或者法官签名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