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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三百八十七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11-20 阅读:


第六,该指令规定了合同被撤销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该指令规定,在合同被撤销后,除非经营者自行提出提货要求,消费者应将其撤销合同的决定通知经营者之日起14天内将商品送还给经营者。消费者只需承担送还商品的直接成本。如果是无店铺销售合同,在商品已于合同签订之时送达消费者家中的情况下,如果商品就其自身性质而言无法正常地以邮寄的形式退还,经营者则应当收回商品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七,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丧失撤销权的情形。依据性质不能撤销的合同,如已经履行的服务合同;按照消费者的指示制作的商品或明显的个性化商品的供应;容易变质或保质期很短的商品的供应;适合于因为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而退还并且在发货之后开封了的密封商品的供应;根据其性质在发货之后与其他物品相融合无法分离的商品的供应;酒精饮料的供应,这些酒精饮料的价格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而这些酒精饮料只能在30天之后发货并且它们的价值取决于经营者所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密封的录音材料或录像带或密封的电脑软件的供应,在发货之后这些商品都被拆封了;报纸、期刊或杂志的供应,供应此类出版物的订阅合同除外;在公开拍卖中所签订的合同;等等。
第八,该指令规定了发货的问题。该指令规定,除非双方就发货时间另行达成一致,否则经营者须通过在没有任何不当延误的情况下,在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不超过30天之内,将商品的实质所有权或控制权移交给消费者的方式提交商品。
第九,该指令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主要是风险的转移、电话费用的负担、追加付款等。指令规定,在经营者将商品发送给消费者的合同中,在消费者或消费者所指定的除承运人之外的第三方获得商品的实质所有权的同时,商品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也转移给了该消费者。但是,如果承运人受到消费者的委托负责运送商品,而且该选择并非由经营者所提供并且不损害消费者对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那么在发货时风险须转移给消费者。指令同时规定,成员国需确保在经营者出于其与消费者就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电话联系的目的而开通了电话线路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联系经营者时无需支付基本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指令还规定了追加付款问题。在消费者受到合同或要约的约束之前,经营者必须获得消费者对除对经营者的主要合同责任支付经双方商定的报酬之外的任何追加付款的明确同意。
三、欧盟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立法精神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尽管市场有其优势,但是消费者行为完全由市场来调解,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契约自由只是神话而已。理性人不可能获得问题的全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现在市场中最常见的现象。理性人所假设的能够对所获得的信息作出分析的也是不实际的,因为每个人的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具体的人的能力是不平等的。”梁慧星教授在其著名的论文《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写道:“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在现代法上,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虽仍然是民法基本原则,但已不再是从前的状况,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公法上对交易的规制,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在民法上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及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契约条款无效等。”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然彰显了民法上的这种变化。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的立法精神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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