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3-27 阅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军事目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517

司法部信息中心 运维保障Copyright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123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