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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3-23 阅读: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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