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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3-17 阅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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