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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3-3 阅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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