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2-3 阅读:
案例三
上海余某、唐某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余某,男,23岁;唐某,男,23岁,2人均为我国赴菲律宾务工人员。
2020年8月27日,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自菲律宾回国中国公民需持乘机日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后登机。为回国躲避菲律宾疫情,余某、唐某于8月30日、9月3日先后2次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为了违规搭乘飞机回国,9月7日,2人联系中介,分别以1.7万元价格购买伪造的菲律宾圣卢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伪造证明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9月9日,2人乘坐东方航空MU212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送往隔离点隔离观察。9月10日,2人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被送往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10月4日,余某、唐某被松江公安分局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1月21日,松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余某、唐某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案例四
江苏刘某等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刘某,男,47岁,江苏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理。袁某,男,21岁,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员工。周某,女,31岁,江苏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质检部员工。
2020年9月14日,江苏某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向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冻尖吻平鲉,共计4个冷冻集装箱。在进口过程中,该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甲公司对进口货物进行储存并办理进入连云港综合保税区的申报手续。委托乙公司作为港口代理,办理进口通关及物流手续。委托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收货人与乙公司货代对接,操作处理进口通关事务。
9月15日,连云港海关对该票货物下达检查通知,决定抽取其中的1、2号集装箱进行检疫检验。9月18日,乙公司将该票4个集装箱分流到丙公司。丙公司作为海关监管场站,负责在海关检查期间存放货物、配合海关查验、监管涉案货物。被监管货物需待海关检查结束、下达放行指令后,方能交由货主及其代理人运走。
9月18日上午,连云港海关对1、2号集装箱货物取样进行新冠病毒检测。当天下午,丙公司员工周某在明知该票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向货主及其代理人交付涉案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作为提货唯一凭证的出门证,将之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