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9 阅读: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船员因劳务受到损害,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并请求判令船员自担相应责任的,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伤,船员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第三人以船员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第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但船员已经获得医疗费用的,对船员关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应予支持。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劳务派出地、船舶所有人主营业地、船旗国法律的,应予支持。
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以及船员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居间或委托协议,当事人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船舶所有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