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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3 阅读: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1.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2.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5.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6.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二)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

北京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三)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

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草案)》明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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