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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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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在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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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二是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等。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涉及面广,《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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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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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此,《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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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主要明确了三方面要求:一是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是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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