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担保司法解释: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的效力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2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九民纪要》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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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在我国现阶段,正确处理好公司治理现代化目标与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较低的矛盾关系,协调好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对平等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公司审判实务中,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不统一,我国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方面,没有经公司决议而径行对外担保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没有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果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司法仅因公司没有作出决议就认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不仅会扰乱已安定的公司交易秩序,也容易滋长公司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
基于以上考虑,对于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等三种情形,本条明确属于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
权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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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案号:(2018)苏0826民初2444号,(2019)苏08民终369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作彪 朱月娥 单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