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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1 阅读:


  
“2020年有关专项审查的内容,是至今4份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中内容最为丰富的。”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说,专项审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主动审查,其优势即在于可以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主动确定主题主动审查。在这样的特殊年份,专项审查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用武之地。

合宪性审查内容备受关注

此次备案审查报告介绍了开展纠正处理工作的情况,并披露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3件涉及合宪性、涉宪性案例尤其值得关注。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这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鉴于征收的依据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有关规定不符,法工委已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公民对此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合宪性审查一直以来都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报告专门将‘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单独列出,这在以往是没有的。其中的两起审查建议都是由公民提出的申请。这种直面而非回避社会上关于宪法问题的关切的做法值得肯定。”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看来,针对现实争议的具体审查方式是对合宪性审查方式的有益探索。而采取比较谨慎稳妥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方式,不但有助于化解矛盾,也有助于为未来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和铺垫。
  
“总体看,合宪性审查工作已经取得不断进展,尤其是显明性得到很大增强,也总结和积累了不少经验。合宪性审查未来可期。”张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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