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0 阅读: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由中要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表述为“不履行××职责”。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此处法定职责内容一般按照二级案由表述即可。确有必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可细化到三级案由,例如“不履行罚款职责”。
(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案由由“申请执行”加行政诉讼案由后缀“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构成。例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罚款决定的生效判决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罚款判决”。
(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行政行为)”。其中,“××(行政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三级案由表述。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决定”。
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暂行规定》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者范围。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及行政行为种类众多,《暂行规定》仅能在二、三级案由中列举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种类或者名称,无法列举所有被诉行政行为。为了确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一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案由。对于《暂行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不得使用“其他”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概括案由。
(三)行政案件的名称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保持一致,一般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不得表述为“××(原告)与××(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案”。
(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等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适用《暂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