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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0 阅读:

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

  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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