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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二百八十三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25 阅读: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停止行政
停止执行
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中列举了五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5.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撤销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如下: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3.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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