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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二百八十一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25 阅读: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名称,通常称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各种职权。国务院除了制定行政法规以外,还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一定级别的政府在制定规章以外,还可以制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定主体以下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上三种文件,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行政复议法》把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范围,并统称为“规定”。对于规定不服,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要求复议。统称的“规定”与作为单个行政法规和规章名称的“规定”要区分开来认识。当然,复议的对象,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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