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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二百七十五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9-23 阅读:

问: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亦称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而且还可以包括某些个人或某些私人组织。如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病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及其畜禽防疫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检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权检疫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进入市场。
特征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本系统内相互委托处理某些行政事务,这种委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协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因而行政机关不是被委托的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因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产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产生。
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由其承担,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职权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如行政立法权、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措施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
权利义务
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不得越权委托;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条件通常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所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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