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一百九十六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8-17 阅读:
问:如何理解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程序?
答: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对重大贪污贿赂罪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修正案》增设了涉嫌贪污贿赂罪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1年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刑诉解释》第508条的规定,“重大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以上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对看守所所长王某逃匿行为,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依据该条规定,对看守所所长王某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