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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家谈】民法典物权编之亮点条款解读

作者:陈灿 来源: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更新于:2020-7-28 阅读:


【民法典大家谈】民法典物权编之亮点条款解读

 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灿

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行创设和修订, 并不断进行完善,加强了物权平等保护,便利了物权的流转,实现了物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增添了市场活力,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 勃发展。 本期“民法典大家谈”栏 目,我们以法条的亮点来诠释物权编。

加强物权平等保护

《民法典》二百零六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规定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

《民法典》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条是指无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尤其是对私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与《物权法》相比,新增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范围。该条规定扩大了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解决了公共维修资金在使用中的困境,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仅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包、互换、转让。土地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具有优先权,限制了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交易。而《民法典》允许土地经营权自由转让,使农村土地全面进入市场,村民可以将其抵押,进行贷款融资,激发了市场活力。

新增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写入《民法典》,能够为居住人提供更加长久稳定的居住权,充分保护居住人的居住权益,满足其居住需求,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住宅的使用价值。

完善担保物权

扩大了担保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抵押物的范围,删去禁止耕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第四百四十条,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这些规定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改善营商环境带来极大便利。

限制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有力保护了善意取得财产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交易安全。

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此规定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方便抵押人融资,促进了抵押财产的流转,提高了抵押财产的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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