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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速调法律咨询 来源:速调法律咨询 更新于:2020-6-9 阅读:

酒是大多数人聚会时,必不可少的一样东西。虽然都知道喝酒要适量,但气氛到了难免会过量饮酒。而现实中因饮酒而导致身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起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因饮酒产生的纠纷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权责任纠纷,构成侵权行为要求同时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要素。大多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上面。

一、在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在饮酒侵权责任中,危害行为与酒有关,可能是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结果,也可能是饮酒者自身疾病导致损害结果等。简单来说,就是判断最终的损害结果是否与喝酒这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被侵权人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时需要判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因酒驾产生?如果机动车是报废的,那么就可能存在因机动车本身问题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类似未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酒驾者的精神状态,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二、主观过错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

在饮酒侵权责任中,此处的行为应当是指不作为,即被侵权人在饮酒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同行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或者也可以说是应当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以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案件为例,笔者认为对饮酒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提醒和劝阻义务应当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一般而言,只有在宴请客人并提供酒、对被侵权人超过合理程度劝酒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基于先前行为而对饮酒者产生充分提醒和劝阻义务。

因此,对于同饮者、组织者以及劝酒者的义务范围应当进行合理的阶级区分。所谓最大的义务,对于组织者以及劝酒者,要求完全规避被侵权人因喝酒产生的风险,而共饮者的义务则仅限于对被侵权人尽到力所能及的劝阻。并且,被侵权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导致侵权责任的发生。建议广大好饮者应当做到适量饮酒,同饮者也应当观察注意他人的身体状况,及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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