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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五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6-28 阅读:

问: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怎么办?
答:《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49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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