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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五十六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6-28 阅读:

问: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由谁管辖?
答:《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34 条第 3 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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