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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四十一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6-19 阅读:

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损失,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
答:双方签署认购书后,购房人已按照约定及时与置业公司就签约事项进行了洽商,置业公司也按照承诺为购房人保留了房号,双方均不存在违反认购书约定的情形。而双方最终没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中,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这并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的,双方对此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置业公司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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