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典》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6-11 阅读:
1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13、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14、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5、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6、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婚姻家庭篇:
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3、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4、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5、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6、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7、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9、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0、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1、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2、“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4、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6、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17、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8、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19、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1、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22、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23、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5、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27、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28、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篇: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遍“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