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十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4-22 阅读:
问: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
答:在司法审判中对认定股东身份的证据区分为三个层次: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
股东资格即股权的取得是以出资为前提,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出资方面的证据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基础。
股权系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公司制备的股东名册等内部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推定证明力。
善意第三人对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登记文件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登记文件具有对抗效力。
在理想状态下,三个层次证据中记载的股东信息应当一致,但现实情形下,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三个层次证据所载股东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确认股东资格不能以单一的证据作为认定证据,在三层次证据不一致的时候,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来确定审查的重点:
(一)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的股东够资格认定时,首先看推定证据,即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但应当着重审查基础证据,股东名册也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即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作为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股东名册,虽然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证明力,但对公司内部股东而言,在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可以被推翻。本案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对股东出资引发的争议,应当根据公司设立的合意、实际出资行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综合因素判断确认。
(二)涉及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时,此时应当着重审查对抗证据,即主要审查工商登记文件。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对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