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法律知识问答二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21 阅读:

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法院能否判令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答:观点一
肯定说: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就应当丧失。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缴纳且未到期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应当通过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后予以支持。
观点二
否定说:股东在缴纳出资上享有的期限利益是法定利益。从立法论上讲,即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没有剥夺股东期限利益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判令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从解释论上讲,一方面,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日益从资本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注册资本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链接基本被切断。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触及到了公司股东、单个债权人(即起诉请求股东向其清偿的债权人)公司全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法院不应在个案中判令股东向单个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观点三
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公司治理的层面看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此时,对该公司的关注,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合同法的领域,而是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也必须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审慎的利益平衡。否定说原则上应予采纳。但是应当允许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某股东使债权人对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已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在个案中对债权人予以保护。
会议意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