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三百九十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11-23 阅读: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是什么?
答:解读
2013年4月23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其中,惩罚性责任如何规定、是否允许消费者反悔、《消法》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等,都是修法集中争议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修改中,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体现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也就是所谓的网上购物上,冲动的网购后如果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则可以在7天内退货。而对于购买一些耐用商品如汽车、电脑、冰箱等如果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另外,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也有可能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2]
2013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折叠防止用后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该规定明确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此规定是否会遭遇恶意退货?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该项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也应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折叠不返还运费
有委员提出,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邮寄费由谁承担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议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
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新增加一些内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