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三百八十四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0-11-19 阅读: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建言是什么?
答:社会建言
“商品房不是商品,汽车是奢侈品而非消费品,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近20年来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所涵盖,修订《消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一行赴黄石,就修改和完善该法进行调研。黄石工商、商务、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
折叠建议1
消费形式有变应扩大保护范围
“建议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尽量涵盖一些特定的消费行为。”黄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应扩充消费者及消费行为的界定范围。
黄石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诉讼过程中,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法官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也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照分析,我国社会经济状态和体制在近20年间发生了深刻变化,1993年颁布的《消法》有历史局限性。“1994年左右,住房还是一种单位福利,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而现在商品房已经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流通;当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看病费用可以在单位报销,而现在公费医疗制度取消”,另外,教育、信贷、保险、通信、电视购物、网购等很多领域都存在变化。
张照表示,现行《消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应尽早修订。
折叠建议2
网购增多要允许异地维权
昨天座谈会上,消费者代表孟凡中讲述了他的一件亲身经历。2010年出差去辽宁鞍山,在火车站等火车时,在候车厅商铺买了一块当地产的“岫玉”,花了400元钱。回家用了不到一个月,就发现外表开始逐渐褪色,收藏行家鉴定后告诉孟凡中,这块所谓的岫玉只是一块涂上了碧绿色染料的鹅卵石。“于是我打电话到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委让我找销售地的消委。鞍山消委让我与火车站的站前工商所联系,工商所的同志说‘你人不过来,怎么说的清楚呢’?可我再跑过去来回车费都不止400块!”
孟凡中建议,异地消费维权可否采取“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不止是旅游、出差消费牵扯到异地维权,当下盛行的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出现的纠纷也需要异地维权。
另外,关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黄石市人大代表、律师方松林提出,应该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赔偿金额的标准应该修改为最低为原费用的一倍以上,提高赔偿额度以有效打击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