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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又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意见!(全文)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于:2019-12-30 阅读: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发〔2019〕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
  
  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同关切,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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