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重大变化(保留11条,删除34条,修改41条,新增..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大全 更新于:2019-12-27 阅读: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改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增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改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删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增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增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